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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新规将让制造商诉请代理商回购无门
  • 工程机械的市场行为和商业活动会因为这个政策的推出发生重大变动,即自2016年4月1日之日起所有达不到“国三标准”的设备将会出现制造商要求代理商回购无门的法律履行不能。

  2016年1月15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号)给工程机械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国家节能环保的战略布局,工程机械的市场行为和商业活动会因为这个政策的推出发生重大变动,即自2016年4月1日之日起所有达不到“国三标准”的设备将会出现制造商要求代理商回购无门的法律履行不能。
 

  一、公告内容回顾


  2016年4月1日,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这意味着从这一天开始,中国工程机械行业除农用机械外,所有工程机械生产制造和销售企业,一律不得销售达不到“国三标准”的设备。具体规定如下:
 

  为推进非道路机械污染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现就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以下简称《非道路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步实施《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标准。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农用机械除外)。


  (三)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机械达到《非道路标准》的相应要求。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相关环保信息进行公开。


  三、环境保护部将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非道路标准》要求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14日
抄送:中国农机工业协会,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中国工程机械协会。

 


  二、笔者观点
 

  面对这样一项强制性政策的实施,各大工程机械品牌各显神通,但常规的做法无外乎让融资公司购买制造商和代理商的库存机,然后再通过代理商联系客户,以融资租赁方式来规避新规;或者施压代理商以员工个人名义买断样机甚至库存机,然后以二手机销售的方式逐步消化;或者制造商或代理商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销售来对冲新政的冲击。但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和事实依然存在,那就是制造商和利益共同体融资租赁公司在面临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强制性的要求代理商回购债权机。笔者认为制造商或融资租赁公司在2016年4月1日以后提出的上述回购主张属于违反环保部新规,无视合同履行中情形变更事实的出现,让代理商实施法律不能的行为,且明显让代理商接盘新规禁止市场销售的车辆,这无异于把代理商逼上绝路。
 

  原因在于:环保部新规属于广义的法律,根据该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达不到“国三标准”的设备都属于市场禁止销售的商品。但是,制造商或融资租赁公司在这个时间再要求作为贸易商,而非使用者的代理商回购,属于对强制性禁售商品的强行买卖,将直接导致代理商把无法变现的挖掘机全部烂到自己手里的同时还要欠付制造商或融资租赁公司高额的应付账款。如此做法,无异于让代理商一方独自承担政策变动的所有风险。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笔者认为环保部新规属于情势变更,这项新规直接导致与制造商或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回购的条款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而不应当僵化的不考虑政策变动和代理商利益的一味要求代理商执行。
 

  综上,笔者认为环保部的新规将直接导致工程机械领域的回购行为面临叫停的问题,制造商或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切合实际,和代理商共同解决新规推出的善后委托,而不能单单依据回购条款的约定将风险一推了之。


(作者:任立华,男,1983年生,山东大学法学硕士,民主建国会会员,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公司证券部部长,中阿博览会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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